2019年4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程某某、金某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程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刑罚,均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等人参加了以陈某某、段某某(另案处理)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共计25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心里强制,在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段某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人民币6.5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金某某等9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某、段某某等1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仍加入他们共同实施犯罪,是该犯罪组织的参加者,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抢劫案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等8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至县人民法院、池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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