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农村集体聚餐要登记备案啦!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2日联合发文,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网络图)
怎么备案?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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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乔迁、做寿、升学等活动
集体聚餐,
需向村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要求,农村居民凡因婚庆、乔迁、做寿、升学以及其他活动需要集体聚餐的,需提前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置办原因、规模、地点和方式,提交集体聚餐安全书面承诺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通知》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举办者和承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要做好食品加工聚餐场所环境卫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承办者要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规范制作加工,防止人为污染食品。要保持食材新鲜,不得采购过期、变质、腐败的食品,以及“三无”白酒等,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病死畜禽、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依申请加强对特定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提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措施。各村委会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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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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