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拆迁中,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法建筑主要是指: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范围、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借“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把没有证件的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一刀切地认定违建是不合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房屋的补偿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二是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可以补偿的情况中,哪些无证房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这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当时的立法情况、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等多种因素。如果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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