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延安洛川县人民法院当庭公开宣判王怀忠、王龙等4人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洛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王怀忠为领导者,被告人王龙、张永亮、王五虎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以“鑫诚中介行”投资公司为幌子向农民高利放贷,数额达一百余万元。
在收贷过程中,为收回高利放贷本息、违约金,使用殴打、恐吓、纠缠等手段,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怀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龙、张永亮、王五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于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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