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西肇事逃逸500公里后被查获
我们都知道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
一定不要慌
仔细察看后
报警交代好事发地点和现场情况
随后拍照取证后等待交警
千万!千万!不能跑!
否则就算肇事逃逸
不论跑到哪里
交警蜀黍都会找到你哟
6月20日,我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神盘路中队接到山西省高速交警六支队四大队协查通知,在其辖区京昆高速平阳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深夜,肇事车辆逃逸。经他队排查分析,该车辆已逃往陕西省神木市方向,请求摸排拦截。
神盘路中队民警接到通知后,及时调取沿途监控,通过大数据平台研判轨迹后,准确锁定该车行踪,在事发七小时以后、五百公里之外,将该牌号为“鲁Q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神木市神盘路沙峁村找到,驾驶员张某被控制,随后移交山西警方。
据山西方面交警传回信息,该驾驶人将面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所以
蜀黍在此必须
提醒广大司机
在有高科技武装
有责任担当的民警面前
纵然日夜逃窜
百般抵赖也枉然
任何违法人员
终难逃恢恢法网
那么问题来了
肇事后究竟该怎么做呢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02
醉驾曝光
今天我们继续曝光
醉驾违法行为
惩前毖后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01
訾某清曾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3年11月21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给予罚款处罚。
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訾某清饮酒后驾驶“陕KGQ886”号黑色“胜达”牌小型轿车,沿麟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铧山路十字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訾某清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38.79MG/100ML ,属醉酒后驾要机动车。
警某清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法院审理判决,警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02
2019年4月27日17时许,杨某飞饮酒后驾驶“陕KOW929”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KM+400M处时,驶入路北侧排水渠内,报案人柴某伟报警至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锦界中队,后该中队立案处理。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飞进行血液酒精合量检测,其结果为264.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杨某飞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3
2019年4月24日21时许,赵某卫饮酒后驾驶“鲁SC6700”号灰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柳塔镇“永红车站”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卫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48.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赵某卫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4
2019年4月5日14时许,边某华醉酒后驾驶“冀A863CG”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麻家塔乡芦草沟出发,前往附近山上灭火,之后返回行驶至麻锦路10公里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新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边某华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05.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边某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边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5
2019年4月17日21时许,张某青醉酒后驾驶“陕A9U22Q”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大保当镇小保当煤矿出发准备去往大保当镇,行驶至大保当镇永丰村永霖寺对面通村水泥路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大保当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青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23.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张某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6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张某兵醉酒后驾驶“鲁B3L51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精煤路上段出发,准备去往神木市成泰花园小区,在沿麟州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神华路“铂金汉官”酒店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兵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5.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张某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7
2019年4月16日20时许,李某酒后驾驶“陕KF3099”号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李家畔碧水湾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柳塔分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4.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08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韩某民醉酒后驾驶“陕AF76X8”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兴杨大酒店附近出发,沿滨河新区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M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滨河新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输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民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05.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韩某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韩某民主观上明知危险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却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经法院审理判决,韩某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09
2019年4月15日22时许,崔某青饮酒后驾驶“宁AUP226”号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孙家岔镇人民政府下路口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孙家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雀某青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5.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崔某青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罚。
经法院审理判决,崔某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 |神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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