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警正常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法,妨碍执行职务等事件时有发生,当民警正常执法时部分当事人,错误使用暴力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权利”……
3月12日下午16时,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桂大队在世纪大道环湖路口路段开展“霹雳行动”交通整治。
16时20分许,一名年轻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另一女子,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被交警拦下。
交警对两名女子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要求准备安排驾驶人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
女子在得知必须学习后才能提车时就极不配合,接着她打电话叫来两名男子对交警进行纠缠。
两名男子一来到现场,就要求将涉事电动自行车开走,交警多次劝导、警告无效。
两男子还不断言语挑衅现场处置交警,阻碍其正常执法,其中一名男子还大喊“交警打人了”试图引起围观造成影响,但是其竭力呼喊,并没有引来路人围观。
根据两男子涉嫌违法的行为,执法交警果断依法当场制服两男子。该案件已移交当地派出所,两名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暴力抗法的借口。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其他公民的尊重。同意请在文末点个好看!
消息来源:广西桂林交警(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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