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从晋城交警和晋城公安获悉:2019年4月5日晋城发生3起山坡火灾,1起荒地火灾。
2019年4月5日上午,晋城市城区牛山村山坡突发火灾,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后,路面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火势非常大并迅速蔓延,民警紧急封锁现场,疏散周边人群、车辆,维护现场秩序,并用警车带路为消防车开辟“绿色通道”。
消防车赶到现场后,执勤民警与消防官兵联合救火,经过几小时的扑救,大火已顺利扑,险情得到控制,无人员伤亡。
4月5日上午10时许,城区钟家庄办事处山门村东一荒坡发生火灾。经查,系杨某(男,59岁,城区人)清明祭祖上坟燃纸引发。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行政拘留。
4月5日上午11时许,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北闫庄村北一荒坡发生火灾。经查,系秦某(男,51岁,城区人)清明祭祖上坟焚香引发。公安机关依法对秦某行政拘留。
4月5日12时,泽州县金村镇水北村村民司某(男,64岁)在进行扫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纸钱引发荒地火灾。公安机关依法对司某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连日来
晋城警方
持续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严惩各类野外违章用火行为
依法查处10起火灾违法犯罪案件刑事拘留4人,行政拘留5人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晋城交警 晋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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