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潮网报道,在今年6月份的“杭海新区”治安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海宁警方获得线索,许村有人从事卖淫活动。6月13日凌晨5点多,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海宁警方派出11名民警当场抓获龙某某等3名涉嫌卖淫违法人员以及金某某等3名涉嫌嫖娼违法人员。目前,该6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到10日。
令人没想到的是,龙某某等3人的房东何某某最终被海宁警方刑事拘留!原来,公安机关查实,何某某明知龙某某等3人租下她的房子是从事卖淫的,还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把一楼的房子租给她们,并且,1楼房子的北面有个小门,靠着大街,龙某某等人经常会坐在门口招揽生意,有的时候何某某觉得她们太过明显,还会提醒她们不要这么张扬。
警方依法对何某某做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依据是何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本案中,有三名涉嫌卖淫违法人员被抓获,所以警方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何某某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这里的“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的请求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的长短;容留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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