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两则执行裁定书,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称“易宝支付”)为被执行人。
两则执行裁定书内容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两则裁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2933371.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733元,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162629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662元。两则裁定书共计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逾46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易宝支付成立日期2003年7月2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唐彬。由北京易通富合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唐彬为北京易通富合大股东,持股53.92%。
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易宝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6.43万元,并处以约496万元罚款,罚没总额合计942.43万元。同时,易宝支付一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业务规定被央行营管部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
央行官网信息显示,易宝支付2011年5月获得首批颁发的支付牌照,目前业务类型包括 互联网支付(全国)、移动电话支付(全国)、银行卡收单(除河南省、江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深圳市、湖南省、浙江省以外的地区,可以在宁波市开展业务)。2014年,被央行责令一年内退出7省市银行卡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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