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起步后没有站稳,乘客刘某摔倒在过道上,此后他辱骂并挥拳打伤司机。7月8日,北青报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1日16时28分,刘某酒后至某车站乘坐公交车,因在车辆起步行驶过程中摔倒,遂辱骂并拳打驾驶员左眼部,后车辆停驶在机动车道内。当时,车内载有乘客15名。经鉴定,司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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