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大英县新城区的某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8楼茶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即,根据规定,大英消防给予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为全力推进火灾防控工作深入开展,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日前,我们对辖区重点行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据介绍,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1-8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但该公司负责人只提供了1-7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8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却无法提供。通过核实,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8层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
“该公司8层茶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属实,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大英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依法调查取证,该公司8层茶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面积在1000㎡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在作出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讲清了违法事实,告知了危害性,并强调茶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要求酒店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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