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你采取辱骂的方式阻碍执法,你此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情节轻微者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你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1月16日23时许,湾滩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湾滩河镇摆主村有人发生纠纷,湾滩河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在民警了解情况过程中,其中一名当事人张某,借着酒劲不但不配合民警现场处置还出言辱骂现场民警,在民警多次劝解无效后,张某不但没有收敛,在辱骂民警的同时还大声喊叫,声称被派出所民警殴打。现场民警果断将张某控制并强制传唤至湾滩河派出所,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进行约束至酒醒,
酒醒后的张某在接受询问时,狡辩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还是被别人殴打的受害人,在民警拿出执法记录仪播放当时情况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如实陈述了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龙里县公安局湾滩河派出所以侮辱他人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喝酒莫贪杯,酒后莫滋事,更不要扰乱社会秩序,而面对公然辱骂公安民警、蔑视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龙里公安的态度是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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