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报道过*ST中安存在债券违约和业绩连续亏损等问题,并且公司因涉嫌信披违规在2016年12月22日收到过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在2019年4月1日公司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就在近日,该案件终于有了定论。
*ST中安于5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违法情况。
随着*ST中安调查结果的尘埃落定,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是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通知书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也可是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关于*ST中安的具体违规情况,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ST中安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同时,证监会认为,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证监会决定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由此可见,针对*ST中安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情况现已查明,并且也做出相应的处罚,在起诉过程中,会将上市公司*ST中安以及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等都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各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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