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员工是否为工伤的标准,一般以事发时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方面来分析。但如果是判断办公区与生活区混同的员工,则就容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在面对员工是否因工伤而死亡的案件,搜集第一时间事故发生的证据变得极为重要。
胡某为M公司员工,被该公司派往某工地从事监管工作,有该公司提供食宿。2009年11月6日,某区人保局做出工伤认定,查明胡某与2009年5月19日晚下班后,在单位厕所洗澡期间突然昏倒,并与2009年5月20日经该行区医院确认死亡。
胡某的家属认为:胡某从事监理及资料员的工作,劳动协议中对资料员的工作时间没有约定,胡某的资料员工作只能在完成监理工作后才能进行,故其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是很正常的。
而且事发当日晚饭后有同事发现胡某在进行会议纪要整理,也有同事证明当晚22时左右发现办公室电脑屏幕上有整理一半的会议纪要。胡某突发疾病系发生在整理会议纪要的过程中。胡某为公司利益主动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区人保局认为: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胡某死亡时,系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不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工作时间内,其死亡地点已不属于工作岗位。
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安排胡某加班或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某区人保局据此认定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最终法院维持了人保局的决定。
事发时,胡某在洗澡或做其他事,并不是事发原因,而是事发时的状态,事发原因要早于此。而关于胡某事发前,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状态?是否有持续加班?是否有加重工作量的情况?工作是否压力大?原、被告均未作详细陈述。
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胡某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事关人命,但是却始终未见到警方第一时间的调查内容,也使人对单位的陈述不免产生怀疑。
有事找律师:住所与办公混同的员工是否发生工伤,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员工出差时,更加难以分辨。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在第一时间内取证,对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议通过报警来调查第一时间事发原因。为了防止单位推卸责任,家属在得到通知后,也可通过警方在第一时间的调查,来锁定事故放生的原因、事件等,并要求警方保留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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