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新浪微博用户将其参加发布会前低哼音乐的神情状态,描述为“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相关视频,吴亦凡把新浪微博经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用户王某诉至法院。8月23日,海淀法院判决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损失3万元。
吴亦凡诉称,去年12月15日,王某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对原告进行诽谤,同时配有原告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称,此等网络暴力行为使自己的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且根据公证取证显示,被告王某的粉丝量高达101462人次,传播范围极其广泛,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运营方,未尽到平台责任,同样应承担责任。
据此,吴亦凡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55万元。
微梦公司辩称,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发布,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公司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公司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王某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说,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其制作,属于跟风转发。其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但对于经济赔偿,因收入水平较低,只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就此,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吴亦凡作为知名演艺人士,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同样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本案所涉事件源起原告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符合社会常识性认知、评价,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虽然王某当庭辩称为“跟风转发”,但考虑王某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显示出王某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
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因此,微梦公司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白皮书:网络骂战四起 法院裁判考量“善恶”
涉网名誉权纠纷案件猛增
案件宣判后,海淀法院发布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8)》。据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
此外,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当事人主体分布呈现以个人主体为主逐渐发展为以企业主体为主,当事人职业由名人明星等职业逐渐发展为其他各领域职业均有分布。
法院发现,“自媒体”逐渐成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力军”。自媒体发展迅猛,各种“公众号”林立,很多“公众号”在他人言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依然转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同样构成侵权,应与原发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此外,涉及社交言论的名誉权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在社交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交网络的即时性及互动性,促进了网络用户之间的相互交流,但也增大了社交摩擦发生的机率。在社交媒体上因社交言论发生的名誉权纠纷,通常都是以当事人之间言语互动的方式发生的,即所谓的网络骂战。这种情形,最容易引起反诉或互诉案件。
依“善恶”考量裁判
对于多样化的网络侵权形式,法院又如何掌握裁判尺度呢?
对此,海淀法院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涉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采取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进行裁判引导。
对于恶意利用网络传媒手段散布谣言、诽谤诋毁、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对侵权言论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传媒企业,加大侵权责任制裁的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名誉利益。
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论战,网络传媒企业也予以充分传播、合法转载,虽然对原告的名誉利益会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但是在不存在直接侮辱原告人格的情况下,会对主张此类言论侵犯名誉权的原告课以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此类言论发表的自由范围,增进公共利益与人民福祉。
对于个人之间网络骂战的言论的是非评判及名誉权保护诉求,更多引导互诉原被告之间协商解决,彼此消除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坚持要求法院裁判,基于此类案件纯属个人之间互相人身攻击的评判,采用司法裁判方式处理此类案件有浪费宝贵司法裁判资源之虞的考量,为了避免“五十步笑百步”的是非评判导向,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性,则会采取责任均衡承担的裁判方法,引导形成合理的裁判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
另外,法院还指出,匿名被告网络用户身份,会增加案件调查难度,虽然,目前网络平台被告后,一般会披露匿名用户的身份,但由于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仅是依托于手机发送验证信息来实现实名认证,因此,这些平台向法院披露的用户信息主要是手机号及IP地址等信息,无法提供需要披露网络用户的准确身份信息。而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时,这些单位往往不配合。部分移动通信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此类信息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及检察机关调取,法院无权调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这就导致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白皮书》从网络言论受害者如何选择受诉管辖法院、如何查找网络言论的直接发布主体、如何固定涉案侵权事实等七个方面,为网络言论受害者提供诉讼指引。
《白皮书》还发布了十大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典型案例,包括“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互诉案”“北京地区首例名誉权诉讼禁令案”等。以典型案例形式,对社交媒体相互侵权的认定、诉讼禁令的适用条件、影射型侵权的认定、消费者言论的边界、转载言论的审查义务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剖析。
记者 |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