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侵犯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月21日上午,由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的黑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省三级检察院部分民行干警参加了庭审观摩。该案是黑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后,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兴安岭某叫车有限公司招募在加格达奇区内营运的出租车组建成“锋雷车队”,并在卫东大街立交桥南西侧设立带有雷锋肖像及“锋雷叫车”字样的广告标识,且将带有同样内容的广告标签张贴于车队的出租车一侧。该公司使用雷锋烈士肖像进行有偿营运活动的行为,侵害了雷锋烈士肖像权。 该院于7月25日将此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诉讼过程
本案先后经黑龙江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办案人先后到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纪念馆调查取证,经《检察日报》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围绕侵权事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办案检察官提出,雷锋烈士是雷锋精神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人物载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标志性人物,将雷锋烈士肖像用于商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雷锋烈士肖像误导公众,易造成对雷锋精神误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庭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使用的车标。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如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负担。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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