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早搬迁补偿越高?真的假的?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会存在这样一种想法,也即早点搬迁对自己更有利。之所以会这样想,一般是基于三种原因:第一,现如今征收方会提供搬迁奖励,早点搬迁能拿到更高额的奖励费。第二,早点搬迁,能够早点选房,有更多选择能够选到更好的房子。第三,不早点搬迁,很有最后会面临可能房子会被强拆的局面,人财两失。
那么这种想法真的是正确的吗?早点搬迁真的好处多多吗?
一、早搬迁,有高额搬迁奖励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从法律层面,给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促使其尽快搬迁是合法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被征收人确实也是可以得到奖励的。
需要明确的是,正常情况下的搬迁奖励一般数额不多,只是一种鼓励方式,并非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征收方会提出给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高额奖励。但是被征收人不明白的是,拆迁奖励其实是被征收人自己的钱,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只是被征收方利用了。在现实中,许多被征收人抱着不拿白不拿的心理,在此金钱诱惑下,不顾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草草签字,交出钥匙。
因此,抱着早搬迁有高额奖励费想法的被征收人实际上是被忽悠了,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浅薄,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的利益。从最终结果来说,其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所以,认为早搬迁能够获得高额奖励的想法是错误的、不现实的,实际上是掉入了征收方设下的陷阱中。
二、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也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那么就牵扯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事项。那么,真的是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吗?事实上这又是被征收人的一种心理误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是需要有补偿方式的内容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则其中会包含置换房屋的面积、区位、户型、朝向、楼层等具体内容,以及差价结算的方式和金额。
也就是说,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择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经过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后确定的。而且,产权置换房屋的质量是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质量是有关的,同早选、晚选无关。实践中,征收方在宣传中经常强调“晚了好房就都被选没了”这样的说辞,很多被征收人尤其是一些年纪略偏大的朋友往往信以为真,草草搬迁,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三、不早点搬迁,很有可能房屋会被强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会存在一种思想误区,即如果不按照征收方的要求尽快搬迁,则自己的房屋会被强拆。
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就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也即因为被征收人不搬迁就“强拆“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即便知道上述强拆行为是违法的,由于征收方是政府工作人员,迫于压力,许多被征收人还是会乖乖搬迁。实际上如果遭遇强拆行为,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
因此即便最后可能会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局面,也一定不能为了逃避强拆而随意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征收补偿协议,搬出房屋。因为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还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要回自己应得的补偿款,但是一旦自己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就表明自己认同了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费,即便之后想要维权也很难成功。
所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放稳心态,不是越早搬迁越好,实际上不仅不能多得征收补偿款,反而会使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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