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增加牧民收入、增强牧区发展后劲、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国家从2011年开始,在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补助奖励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八十年代草原资源调查确定的可利用草原面积。补贴标准为:荒漠类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年;草畜平衡区按照1.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2016年,自治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新一轮政策调整后,禁牧补助标准由上一轮的5.5元/亩提高到6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上一轮的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取消了上一轮补奖政策中的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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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气象台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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