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袭!
《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来啦!
5月2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会议中心多媒体厅召开《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孟、副市长朱永辉出席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人大委常委副主任李叶义主持。
《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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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从四个方面着手,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划定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在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是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和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
四是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
01
《条例》规定了在禁放区域以外的九类禁放地点,分别是: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备仓库;
8.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禁放区域;桂平市、平南县禁放区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还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调整禁放区域;港北区、港南区环路以外的禁放区域和覃塘区的禁放区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并公布。
《条例》除了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还规定了禁止燃放方式: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3.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问题
02
《条例》在禁放区域内对哪几类主体规定了义务?
《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四类主体的义务:
一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告知购买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
二是婚丧喜庆服务经营者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及不得提供燃放服务的义务;
三是宴席服务经营者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及劝阻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四是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看点
03
《条例》对宴席服务经营者、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违反义务如何进行处罚?
《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对宴席服务经营者、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这两类主体违反义务的处罚条款。
相对于直接违法燃放者,宴席服务经营者没有履行义务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直接违法燃放者的社会危害性,处罚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数额不宜过大,《条例》规定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而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从中牟利,其法律责任应重于直接违法燃放者,《条例》则规定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04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急部门怎么做?
一是再次组织对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采取禁放区零售点许可证到期一家注销一家,11月1日条例实施前全部取消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是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禁放区域内已经撤出的烟花爆竹经营点的排查,及时清查非法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确保禁放区域内无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问题。
三是严格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布点,严格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是要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五是加大条例的宣贯力度,让条例各项规定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并落地生根,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的颁布实施
将使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法可依
对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条例》细则在这
仔细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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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遵循教育引导、严格管控、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调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之外的其他区域、地点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告知购买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年味儿,
可以从很多良好的习俗建起。
碧海蓝天的守护,
人人有责。
贵港的蓝天白云,
我们一起来守护!
内容来源 ▍原创 市人大常委会 市委宣传部
图片来源 ▍郭苔 股歌
采 编 ▍郭苔
值班编辑 ▍何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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