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果用人单位未招聘残疾人或者雇佣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仅可以减免残保金,对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还有很多好处。现在快助残服的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可享增值税优惠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02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03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04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部分地方省市残疾人用人单位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在这里我们以北京市为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①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②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③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④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⑤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
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很多企业尤其是高薪企业,在调整了残保金计算基数之后,很多高薪企业发现残保金变得不容忽视了,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承担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一直缴纳残保金对于企业自身以及整个残疾人事业来说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情。
在几年前绝大多数企业一般是不需要考虑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事情,基本上都采用以缴代雇的形式,相关部门也不断的开展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但是最后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很多残疾人哪怕是掌握到了一定的职业技能仍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企业年复一年缴纳的残保金也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变得越来越多,随着计算公式基数的变化很多企业也开始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重要性。
在安置残疾人的过程中残疾人会接触更多的人,也有更多的人开始逐渐了解残疾人,解除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就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也正迎合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初心——鼓励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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