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缴费比例后,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有关通知,我市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也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规定
自今年7月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两个档次,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作为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缴费档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改变年度缴费档次的,可在每年度3月5日至6月20日期间向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从当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费档次
不改变缴费档次的无需申报,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在当年7月份按原缴费档次核定调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改变2019年社保结算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在今年6月5日至25日期间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不改变原缴费档次(即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或100%作为月缴费基数)的人员无需申报,由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今年7月份按原缴费档次核定调整。
信息来源:芜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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