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维权旗帜,竭诚服务职工
上一期,我们选登了《合同无效,27名农民工血汗钱如何讨还?》的典型案例。因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在市总工会与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7名农民工如数拿到了被拖欠的76.9万余元的工资。
今天刊登第二期《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劳动关系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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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劳动关系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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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等14人分别于1997年3月至2008年4月进入市内某服装厂从事车工工作。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服装厂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先后将陈某等14人的社保关系转入甲劳务公司,2018年1月又将社保转入乙劳务公司。2018年9月5日和9月8日,服装厂宣称没有活干了,要求陈某等14人回家等待通知。2018年9月18日,在没有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的情况下,通知陈某等14人解除劳动关系,乙劳务公司仅按每人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申请人寻求市总工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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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过程
工会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通过细致的问询,根据来访人员人员陈述,他们在服装厂的工种为车工(缝纫机操作工),均按要求参加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持有国家颁发的车工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人员,并且从进入服装厂至服装厂通知其待岗期间均在同一车间同一工作岗位上从事服装生产工作,他们的工作任务是生产制作服装,而该服装厂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服装,他们这些人工作的时间少的有10年,最长的工龄达到23年。因此用人单位擅自将这些员工身份转换为劳务派遣工的作法行为违法。
经市总工会指派专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在市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意见。由乙劳务公司支付陈某等14人各项经济补偿金305058元。10天后乙劳务公司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至此完全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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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 刘修康
——十堰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志愿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些打工人员工作时间最短的也有十年工龄,他们的工种是缝纫机车工,均是持证上岗的技工,显然他们的工作身份不应当是劳务派遣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新用人单位按其工龄计算补偿金。
同时,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十堰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编辑:工宣 徐正国 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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