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福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卖禁食织纹螺的消费警示,对从事生产经营织纹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五万元以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称,近日,福安市发生多人食用织纹螺(麦螺)引发不良反应的病例,患者出现眩晕、肢体麻木、呕吐等症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禁卖禁食织纹螺消费警示。
织纹螺含有麻痹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等多种毒素,食用安全风险较大,禁止任何酒家、饭店和商贩擅自收购、贩运,加工烹任和经营销售织纹螺。
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织纹螺。
值得提醒的是,通报指出,对从事生产经营织纹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ニ十四条规定,予以五万元以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经营织纹螺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拔打12315向福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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