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诉案。该案系江西省高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
昌江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2011年以来,以被告人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侯某、许某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张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昌江区三河村及周边、浮梁县洪源镇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窝藏、包庇、容留组织成员吸毒,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涉及犯罪事实36起,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以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以所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三河村一带称霸,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要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徐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庭审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定本案庭审重点。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合议庭成员认真听取了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和上诉人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庭审期间,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鉴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景德镇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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