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管理晋升的重要标准,也是内控师工作内容的重要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行新的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对现有职称评审规则的调整,调整人员的职称,有利于调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给予有效的监督,对于内控人员来说,国家新政策是内控人员的工作内容调整的风向标,今天,首冠财经的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9月1日起实行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能够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位觉悟,一个单位员工积极性的调动有利于一个单位快速地向前发展。单位内部人员的管控是内控管理师工作的重要部分,内控管理师Internal Control Manager(简称ICM)。是一种新兴职业,从业者普遍年薪高达50万元,但门槛很高,需具备金融、财务、绩效管理、组织治理、风险管理等多门学科知识,由于专业程度及个人综合能力要求极高,企业中流传着:企业约花费15年的时间才能培养出一位具有综合能力的内控管理人才!相关人才通常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高薪“挖人”!
近日,内控管理师ICM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批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推出了“内控管理师(ICM)”专业能力认证项目,由北京首冠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目前全国取得内控管理师证书的人才不超过500人,但市场上对其需求越来越大,企业只能高薪“挖人”。对于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城市的人社局及大型国企、央企称将把内控管理师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首冠财经的内控管理师课程不仅取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的认可,更是聘请权威专家教师讲学,为您全民提升自我成为一名合格的内控管理师负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是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出资、作为国家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响应国家的号召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事业法人单位,高度重视内控管理人才的培养,专门成立内控管理师(ICM)项目运营管理办公室(北京首冠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运营机构),致力于推动内控管理职业化发展。财科院研究风格独特,实力雄厚,研究成果多方面引领学界,正在创建国家一流新型财政智库。
内控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企事业单位需要一大批既懂得国家内控制度,又具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实战型专业人才,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统筹安排。
当下的国内企事业单位中,大多数并未设立专业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内控管理人员,相关事务通常由审计或财务部门兼管,这无形中让企事业单位增加了风险系数。培养和造就内控体系建设所需的核心团队和专业人才是当前首要工作。
而ICM的课程学习内容是由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课题组的核心团队研发。师资力量方面更是由中国财政科研究院的名师来指教,符合ICM资格后将颁发财政部直属单位颁发的权威证书。
市场需求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全国取得内控管理师证书的人才不超过500人,但市场上对其需求越来越大,企业只能高薪“挖人”。对于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城市的人社局及大型国企、央企称将把内控管理师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政府的顶层设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内控的指导性意见,可以理解为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的顶层设计。
为了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近年来,政府采购人上上下下积极探索内控管理制度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国采中心注重内控建设,实现了五个分离: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相分离、标前人员与开标人员相分离、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相分离、评标组织人员与履约监管人员相分离、招标采购与质疑投诉处理相分离。国税总局采购中心按照“制度+管理+科技”的思路,确立了集中采购内控体系……这些内控制度体系的创新无疑是宝贵的。那么,内控制度的顶层设计应该规定哪些内容呢?财政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围绕着“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这条主线,明确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三大主体在内控管理上的责任。
政策的持续跟进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新修订的《会计法》在第27条中也明确了企业内部监督的法定要求。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2国资发评价68号文件《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21号)等一系列国家内部控制政策文件的正式出台,预示着当今中国企业已步入全面内控管理的新时代。
首冠教育
内控管理师ICM项目执行运营机构
北京首冠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内控管理师(ICM)项目的唯一战略合作单位,在全国范围进行内控管理师(ICM)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并承担内控管理师(ICM)运营办公室日常运维工作,包括课程体系设计、专家委员会筹建、对外合作、继续教育、项目官网维护等具体实施工作。
首冠教育董事长肖汉峰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进行项目签约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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