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7月15日,吕某与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没与吕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吕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7年12月,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提前一个月向吕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表示会按吕某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吕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但公司不同意,公司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吕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及诉讼,吕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判 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及签订时间均为强制性规定,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意味着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等同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吕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机电设备公司应向吕某支付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评 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观点将此法条解释为,即使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合同自动延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不应适用两倍工资罚则。
但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对上述法条作出解释认为:“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亦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继续用工相当于合同期满后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丨杨学友
编辑丨邓小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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