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兰杰,旨在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建议和方法,远离套路贷,早日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新闻稿,希望能对有困惑的你有所帮助。
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有关协议,以达到虚假增加借款人债务数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行为,肆意认定违约行为,销毁还款证据,并采取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或者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有关的犯罪活动的一般称谓。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套路贷款案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月9日,在全国扫黑办公室召开的第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处理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首次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套路贷”,并要求对“套路贷”犯罪进行严惩。
此外,还要求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应注意区分非法催收讨债案件与“套路贷”案件。
据兰杰了解到,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依法准确甄别和严厉惩处“套路贷”犯罪分子,“两高两部委”发表了上述“意见”。
《意见》首次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有关协议,以虚假增加借款数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行为,肆意认定违约行为,销毁还款证据,并采取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或通过暴力催收、威胁和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有关的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和私人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对此,意见明确指出,私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的目的是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增加借款数额、伪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造成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凭证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利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它们不应被视为“套路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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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往往带有私人民间借贷的假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往往会制造出私人民间借贷的假象。例如,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上贷款平台”的名义进行宣传,以低利率、无担保、无抵押、快速贷款的名义吸引受害人借款,然后以“担保”、“行规”等作为理由诱使受害人在虚假认定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或相关协议。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根据受害人先前的贷款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以虚高金额签订“贷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同时,一些“套路贷”犯罪也会造成诸如资金流动走账等虚假支付事实。例如,根据虚拟高数额的“贷款”协议将资金转移到受害人的账户中,造成向受害人提供所有贷款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方式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受害人尚未实际获得或完全获得“贷款”协议和银行流水上面体现的贷款金额。
在“索债”方面,“套路贷”犯罪往往采取软硬兼施的各种办法。被害人如不归还虚高的“贷款”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亲属追偿“债务”。
《意见》还要求对“套路贷”罪依法从重处罚。除另有规定外,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无劳动能力人为对象进行“套路贷”的,或者被害人及其特定亲属因被实施“套路贷”而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者为了偿还虚高债务而进行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重处罚。
在依法从严处罚的同时,对于认罪、积极返还赃款、真心悔改或者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读完这篇报道,各位老哥老妹儿应该就会更清楚什么的情况下你遭遇的就是套路贷了,希望大家都能够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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