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友与交警之间有一条永远跨不过去的壕沟,那就是“禁摩”。先不说禁摩合不合理,单说交警到底有没有权利扣车。下面这个事件就是个例子:之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件起因竟是因为一辆摩托车,使得杭州摩友郑先生与下城区交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对簿公堂。
事件的经过是郑先生在杭州市区正常驾驶摩托车,结果被下城区交警大队扣留。郑先生认为,自己的摩托车有牌照,手续齐全,不应该被扣车。而交警一方则认为,郑先生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老王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
官司开庭,引发众多摩托车“发烧友”到庭围观。“禁摩”之后,交警到底有没有权力在杭州市区查扣路面行驶的摩托车,也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之一。
杭州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在市区实施了“禁摩”管理措施,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后,新修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写出了具体条款。
第八条规定,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最终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也有了结果,双方经调解后,郑先生撤诉,交警支队赔偿原告1万元(主要是车损的费用)。
本期编辑: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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