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
(网络配图)
2016年3月21日上午,朱某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与事故另一方陈某发生冲突,后朱某叫王某与罗某前来帮助,陈某叫来李某等同伴前来帮助,双方约于某饭店内私下调解。随后双方在该饭店内发生争执,罗某使用碗筷砸陈某等人,持饭店内长椅与对方的人扭打。王某取出两把砍刀,与一同伴(在逃)冲入饭店朝李某等人砍去,李某被砍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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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取得赔偿后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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