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提质!!
丽水又有行动了
这次受益的
是我们丽水市直学校(单位)
在编在岗的所有教职工!!
切实保障教师待遇
今年4月,我市出台了《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2019—2022年)》,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作为未来三年我市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上,《计划》明确提出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这可不是说说的
瞧,文件来了
近日,市教育局重磅发布《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直学校(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将实现与公务员同步。
实施办法如下↓↓↓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奖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学校内部激励机制,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市直属学校(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奖励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的奖励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分配必须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客观”的原则。奖励分配方案要体现一定的梯度级别和适当的倾斜,但拉开的差距要力求科学、和谐。
三、奖项设置
奖项主要包括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两项。
(一)月度考核奖
月度考核奖按月考核发放,正常履职并完成月度岗位工作的发放基本工作量补贴,超工作量的按相应比例酌情增加,未完成履职岗位工作的则按相应比例酌情扣减。
市人力社保局以公务员月考核奖的人均水平,直接核定月考核奖总量给各直属学校(单位),其中1000元作为完成基本工作量补贴平均发放,每月增量部分(即以“教学质量奖”拨付部分),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增量部分)予以发放。
(二)年度考核奖
市人力社保局以公务员发放的人均水平,按市直属学校(单位)年度总人数核发年度考核奖、专项奖的奖金总量。市教育局依据市直属学校(单位)上一学年度的评估考核结果,以学校(单位)评估考核等第、年平均人数等情况进行二次调整分配。
1.年度考核奖以工作量奖(占总量70%)和绩效奖(占总量30%)分项发放。履职并完成学年度岗位工作的发放工作量奖,绩效奖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予以发放(其中:校长的绩效奖需经市教育局认定后予以发放)。
2.奖金计算办法:学校年度考核奖金总量=工作量奖总量+绩效奖总量。其中:①工作量奖总量=应核定总量的70%÷∑单位年平均人数×单位年平均人数;②绩效奖总量=应核定总量的30%÷∑单位A值×单位A值(单位A值=单位年平均人数×单位评估考核系数)。
3.学校评估考核等第比例:考核等第为优秀或一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40%,良好或二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40%,合格或三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20%。评估考核系数为:优秀或一等奖1.4、良好或二等奖1.2、合格或三等奖1.0。
四、实施保障
(一)成立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方案试行中细节问题的解释和调整。
(二)各市直属学校(单位)对教职工月度年度考核和奖励,要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在遵循指导原则下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奖励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要向教学质量优异的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倾斜,真正实现优绩优酬、多劳多酬。考核奖励办法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对成人技术学校和经核准上挂(借用)人员,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按市教育局二次分配核定给所在学校(单位)的人均数发放,其他奖励由所在学校(单位)酌情考虑。
(四)各直属学校(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中的相关工作量标准可参照以下要求制定。
1.各学科的基本工作量由各学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原则上学校副职的兼课量达到任教学科一线教师基本工作量1/2的,视作完成工作量;学校中层干部的兼课量达到任教学科一线教师基本工作量2/3的,视作完成工作量。正常履职完成工作的发放工作量奖。
2.工作量计发系数:满工作量的为1.0;班主任(中层干部)满工作量的为1.4;学校副职满工作量的为1.5;学校正职满工作量的为1.7;其他管理人员和后勤特殊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核发系数。超工作量的按相应比例酌情增加(增加系数最高不超过1.7),未完成工作量的则按相应比例酌情扣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予奖励: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
2.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3.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4.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育教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有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的。
本奖励实施办法从2019年开始试行,有关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教育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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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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