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原越秀地产执行董事、营运总经理及广州(楼盘)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欧韶因帮助他人与公司签订6500万咨询合同受贿1167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欧韶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2009年5月起主持全面工作);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兼武汉(楼盘)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兼杭州(楼盘)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4月至现在,兼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2014年5月至案发前,兼任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5月,兼任烟台(楼盘)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至案发前,兼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1月至案发前,任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营运总经理,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欧韶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1167.7439万元。其中包括收取银行存共计460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两处房屋及两个车位的购买款,共计 707.7439万元。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4月27日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显示: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为近期重点储备地块,同意通过咨询公司协助,在按照公司设定的条件和方式成功取得地块后,支付咨询公司咨询服务费6500万元(税后),其中约15%的费用同意与烟台地块咨询服务费联动考虑并设定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先期预支。
吴某证词中表示,2010年,梁某、欧韶等人提出让其帮越秀地产取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的地块,佣金约6500万元,《咨询服务合同》是欧韶所拟。
吴某和欧韶约定佣金比例后,欧韶建议吴某在广州买房,欧韶告诉其在颐和雅轩买两套相邻的房子可以打通,另外再买两个车位,期间,欧韶及欧韶父亲去看过房子。
吴某表示,根据欧韶的家庭情况,觉得欧韶是想让我出钱给他购买。2011年底,吴某到颐和雅轩办理收楼手续后,欧韶提出把房子租给他。办理房产证之前,欧韶提出以72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协议,房屋转到欧韶及他父亲名下,欧韶说他拿不出那么多钱,要延长分期付款时间。2013年到2016年,欧韶共计归还房款408万元。
2015年底或2016年初,欧韶又提出将这408万元交给他用于炒股。吴某将408万元专门存入一张建行卡,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将银行卡及股票账户、密码、网银都交给欧韶,这期间,欧韶可以控制里面的钱。2016年3月,欧韶说审计部门在调查,把银行卡、网银寄还给吴某。
2011年,欧韶以妻子和妈妈买理财产品为由向吴某借钱,吴某通过银行三次转账260余万元。吴某表示,名义上是借钱,但其实是按欧韶的意思送给欧韶的。直至2016年上半年审计署介入调查时,欧韶匆忙要求与吴某口头约定此为借款,此后,欧韶连同本金加利息还给吴某300万元。
2011年,欧韶的朋友肖某2在成都投资项目,希望吴某投资200万元。2012年1月,吴某转账给了肖某2200万元,但吴某并不了解这个项目的运作情况。2015年审计署对欧韶的问题开始调查,欧韶让肖某2把200万退还给吴某。
根据统计,2015年5月左右,因得知行贿人吴某涉嫌经济问题被查处而唯恐其罪行败露,欧韶退还给吴某共计814万元。
2016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欧韶在越秀地产武汉项目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1日在白云机场(600004)抓获欧韶,经审讯,欧韶供述其以让吴某支付购房款、以借款、投资款名义收受吴某所送贿赂款项合计1000余万元。
2017年1月11日,侦查机关将欧韶抓获后,欧韶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共计464万元。
2017年1月13日,越秀地产发布人事变动公告,宣布欧韶因处理个人事务,辞任公司执行董事、营运总经理以及越秀集团内担任的其他职务,该公告于2017年1月13日起生效。
欧韶辩护人提出上述款项是私人借款、投资行为,不应以受贿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并没收欧韶退缴的464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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