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小伙伴问这个问题,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有政策明确规定,今天再给各位会计朋友复习一下。
先看看微信收款如何做账
千万不要做错了
1微信、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金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2手续费的问题
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支付宝、微信转账,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1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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