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知道,在我们所构建的社会文明体系内,人最大的权利就是生存权,可以说,所有的社会机构、国家机器,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法规,都是围绕着人的生存权而展开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必然是以人的生存权为核心的。否则,一切都将失去意义,失去存在的现实和法理基础!
由此,当人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一个政权一个国家的名义,必将会展开反击。这是人做为一种生命的自然属性;这是一个国家做为一种权力机构的本质属性。在人的生存权即生命权面前,其它一切由此衍生的附属于物权的权利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是虚化的。譬如,基于私有制和商品社会的财产权,当生命权遭到威胁时或为了捍卫可以预见的即将受到侵害的生命时,财产权可以忽略不计。因为生命权是原生的是不可复制的!人类行为的全部动机都是以保障生命权为最终目的的。
所以,当我们的生命遭到攻击时,不管这种攻击来自哪种物种,来自哪种高贵的生物。我们都应该奋起,来捍卫生命的唯一性和原生性。这是毋庸置疑的生物本能和人类前行的基础。哪怕这种攻击来自一条“高贵”的狗。可偏偏在这个最基本的人类属性面前,我们很多人迷糊了,特别是一些擎“法律”大旗的所谓律师们。
日前,深圳龙岗的陶女士就遇到了这种奇葩事情,她家的孩子被邻居家的狗连续咬伤两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事情发生,即为了孩子不再无端受到狗的攻击,陶女士的丈夫就把这只狗打死了。然后问题就来了!陶女士在向对方索要医药费时,对方不但没有赔陶女士的医药费,反而还向陶女士索赔2万块钱。
狗的主人何女士对此振振有词,说这只狗是花了5000元买回来的,并且平时它什么都不吃,只吃烧鸭,赔多少都不在乎这个钱,只是为了这只狗打抱不平,气不过在我家门口把狗打死。意思是索赔两万元钱只是意思意思。
更有律师表示双方都有责任,狗咬了人,狗主人理应对被咬者进行医药赔偿;另外,狗属于他人财物,孩子父亲打死了狗,理应赔何女士的损失。意思是即使这只狗攻击了你,你也不能打死它!因为它属于私有财产。晕死!什么时候财产权可以凌驾于生命权之上了?
谁都知道,狗是一种攻击性极强的动物,被告攻击撕咬,轻则打破伤风,后果莫测,重则丧命。所以,人被狗咬,直接威胁的是人的生命权。这是血的事实!
2018年9月5日,唐的小儿子在门口路上玩耍,突然从一个门里钻出来一条黄色土狗,将男孩扑倒,咬伤右眼和右腿。小唐见状,立刻冲上前去,想把狗踢开,然而,他却没有踢得着,黄色土狗就顺着门缝钻了进去。小唐顾不得计较,赶紧把儿子送医院打狂犬疫苗处理。狂犬疫苗需接种多针,前后过程约一个月,就在距离打第四针还差两天的时候,儿子狂犬病突然发作,于9月19日凌晨零点死亡。一条鲜活的生命,顷刻消逝,一朵未开的蓓蕾,黯然凋零。
2019年3月11日,河南汝州8岁男孩被一条大狼狗扑倒咬成重伤住院,然而,面对重伤的孩子,狗主人却选择无视,拖拽着大狗扬长而去。重伤的男孩昊昊连夜被送进了郑大五附院重症监护室,经过紧急救治,孩子才得以转危为安。不久前,郑州的一名男孩又被狗咬,身上多处受伤,现仍在住院中。可以说每天孩子被狗咬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孩子的生命权,应该说是人的生命权时时都在受到狗的威胁。从生命权的角度讲,正确的处置方式应该是,当人受到狗的攻击时,可以毫不犹豫地反击,包括置对方于死地。可现实是,反而是人总处于被动位置,任由狗猖狂。
这是人的世界还是狗的世界?看看大街上越来越多的气宇轩昂的遛狗人。当狗被人攻击时,我们该如何摆正人和狗的位置?这是个很严肃的话题。当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制止呢?从而消除这种威胁。当因生命受到攻击而被迫去捍卫生命权的时候,反而有律师去大谈什么财产权,什么物权?难道这不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法律理念吗?是对立法终极意义的误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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