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流传的一段
欺凌未成年人的视频引发众怒
视频中一群女生狂扇一名女生巴掌
还让她跪下喊“爸爸我错了”
其中一名施暴者还叫嚣:
“要不要我给你报警?
报警他们也找不着我!”
警方及时介入后
发现相关涉事人员均为未成年人
目前均已在监护人陪同下
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事情屡有发生
特别是呈现出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提升法律素养,培养规则意识
值得整个社会关注
案情回放
刘科,17岁,就读于县高中二年级,因父母离异,自15岁起就随母生活。母亲在外务工,两个月才回家一次。刘科一直学习认真,成绩优秀,但因为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养成了一些比较任性的处事习惯。
2018年4月12日,中午放学,他像往常一样走出校门,准备回家和姥姥一起吃午饭。这时同学张兵急匆匆向他走过来,悄悄说了句“龙非要带人来打你,你快点走!”
话音刚落,只见龙非和他的同学,还有几个没穿校服的人向刘科走过来,将他堵在校门口转角的路边,并将其拖进了胡同里。
刘科
你们要干什么?
你说要干什么?4月9号那天,你不是牛得很得吗?居然敢骂我,看我今天不教训教训你。
龙非
刘科这才想起,在4月9号那天课间操时,龙非撞了他,他就骂了龙非两句。原来他是来报复的。
没话说了吧,看我让你长点记性!
龙非
说完,龙非就甩手给了刘科两个耳光。刘科眼见对方人多,不敢出声。随后,龙非等人扬长而去。
龙非的两个耳光没有造成刘科实质性的伤害,按常理,作为在校学生的刘科应该将这件事向学校报告,让学校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刘科没有这么做。回到教室,他找了几位同学诉苦。大家七嘴八舌地说着,最后刘科决定,找龙非报仇,有好几个同学都表示同意帮忙。为了壮胆,刘科还找了他认识的社会青年孙毅。
当天晚自习放学后,刘科带着孙毅等人在校门口将龙非截住,将他带到了自己挨打的那个胡同里。到了胡同里,刘科打了龙非两个耳光,骂了他几句。龙非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了,不曾想,刘科邀约的孙毅为了逞能,却将龙非带到了胡同的更深处,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刺伤了龙非的手腕。
事后龙非到医院就治,他的母亲向警方报警。伤势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电话通知刘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科先是因寻衅滋事而被刑事拘留,后来确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人民检察院采取逮捕措施。
刘科,我们是检察院的,现在对你依法进行讯问。你和龙非有什么矛盾吗?你为什么要带人打他呢?
检察官
刘科
我和他也没什么大矛盾,就是之前,我们在操场有个碰撞,我骂了他,他就打我报复我。我要找回公平,所以带人打了他。
你不知道打人犯法吗?
检察官
刘科
他先打我,我打回来,我只是想要个公平,没想到是犯法。我这不是正当防卫吗?
只有国家机关才有对公民的惩罚权,你被他人侵犯,应当找国家机关给予保护。他中午打你,你晚上打他,中间都隔了半天了。你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报复行为。还有,孙毅是你叫去的吧?你和他熟吗?他是做什么的,你知道吗?
检察官
刘科
孙毅是我叫去的,我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我和他也不熟,就是网吧上网时认识的,我们经常一起联网打游戏,相互没有其他交往。
孙毅身上带有刀你知道吗?
检察官
刘科的头一下子埋得更低了,声音开始有些紧张。
刘科
我知道他平时上网的时候带着刀,给我看过。但当天我没有叫他带过刀去,也没有让他动刀,我只是想打龙非两耳光找回公平就算了。
你知道龙非手腕受伤了吗?他的手可能会留下伤痕,且功能也会受到一些影响,这些将和他一生相伴,你考虑过给他带来的伤害和影响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你如构成所涉嫌的犯罪,将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
刘科确实没有想过要给龙非那样的伤害,但却不得不为自己邀约他人伤害龙非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他想自己将很难再和学校的同学在一起,读书也许会变成一种奢望了,自己的将来又将何去何从。看守所内冰冷高墙和失去自由的痛苦,让年轻的刘科懊悔不已,眼泪从刘科的眼中流落下来。
刘科
我不知道这会导致犯罪,我只是一时气不过,想要个公平…万不该找孙毅来帮忙,我好后悔……
刘科已经开始语塞,他实在是说不出话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检察院考虑到刘科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案情已查清,对他继续羁押无必要,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于是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刘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此时,刘科已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了整整30天。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刘科系未成年人,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他的母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他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对刘科免予起诉的决定。
但因涉嫌刑事犯罪,刘科被学校予以劝退,不得不另择读书途径,无疑给他原本正常的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本期嘉宾
简阳市司法局 局长 汤凌(右)
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科(左)
案件解读
这起案件再次给了我们一个警醒:
小错不止就会触犯大错
刘科与龙非的碰撞摩擦在校园生活中十分常见
但由于双方都采取了不当的处置行为
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刘科先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后被确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这两者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寻衅滋事罪
VS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者在主观故意、行为侵害的对象、客体、客观行为和损害结果、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均有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具有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一般是有预谋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案例中,刘科因偶发冲突纠集多人对龙非实施殴打,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因此其先被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查实,寻衅滋事的矛盾系由被害人龙非的故意行为引发的,同时考虑刘科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
1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只要进行了赔偿,对方谅解了,就能免除刑事责任。本案中,是否因为刘科的母亲足额或超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就免除了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实施的,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即16岁,且并非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不会因为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但情节不严重,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仍然是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案例中,刘科被免予起诉,是因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未成年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的规定,属于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的情形。
那种认为违法犯罪赔了钱就不追究责任的说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2
案例中,刘科是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为什么最后又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自动投案,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案例中,刘科两种情形都符合自动投案特征:一是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一性排查时即到案,符合上述规定第3种情形;二是在未有任何强制的情形,仅电话通知就到案,该种情形亦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上述规定第5种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3
案例中,刘科自己只打了龙非两个耳光,是否实施了打人行为就会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不是所有的打人行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从寻衅滋事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从故意伤害的角度来讲,故意伤害的后果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龙非所受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符合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害后果要件规定。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为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4
案例中,造成龙非手腕受伤的社会青年孙毅,为什么刘科还要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中,刘科邀约孙毅对龙非实施伤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刘科是犯意的提出者和组织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尽管孙毅的行为有所出乎其意,但孙毅的行为尚在其犯意的概括范围内,且并未对孙毅的行为加以制止,故其应当对孙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案例中,刘科称自己是维护公平、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法理上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两种,一般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防卫是指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法理上也叫无限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受到不法侵害(前提条件);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3、针对不法侵害人(对象条件)。除此外,实施一般防卫,还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中,刘科对龙非实施的打击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受到的龙非的不法侵害早已结束,其事后的报复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即时性时间要件要求。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2018年12月19日就第发布的十二批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强调应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依赖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使社会形成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为社会和谐和未成年人安全筑起法治的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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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为何屡见不鲜?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但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却还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教育和管理的缺失造成的。
案例中,刘科生活在单亲家庭中,母亲务工,对其实施家庭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落在其年迈的姥姥身上。教育的缺少使其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管理的缺失使其流连于网吧,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刘科堕入犯罪泥潭,既有学校不重视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因素,也有缺少家庭教育和温情关爱的原因。当然,社会管理也存在不足,比如未成年人网吧上网,就没有做到令行禁止,这些都是需要大家深刻思考和反省的。但总的来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总滞后的,道德却需先行,好的家风、好的学风,无疑才是指引孩子在正确的道路行进的明灯。
拿起法律武器,拒绝校园霸凌!
每一个公民均有守法的义务,遇到不法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而不应当诉诸以暴力报复。如本案的中刘科,其本身是受到龙非侵害的人,最后却会因自己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致使他人受伤,自己也成为加害而遭受牢狱之灾。即使被免予起诉,但其行为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刘科也不得不另择校学习,并因此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代价不可谓不惨重!
校园霸凌是一个都有一定代表性的校园违法现象,我国对此尚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通常是按照一般的法律纠纷或行政刑事案件作出处理。但校园霸凌具有对象与实施环境的特殊性和危害后果的特殊性,按照一般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很难达到满意的处置效果。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除了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和思想道德法律教育工作外,还应当形成一套相应的校园应对机制,让学生遇到霸凌事件,有章程可遵循,有力量可依靠。同时,政府和其他社会管理机构,还应当加强校园外环境整治,加强涉及文化思想道德领域的经营管理。当然,尽管教育是社会的,但同时更加是家庭,每一个家庭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孩子的责任,真正在实践上对孩子的健康的成长教育管理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在此呼吁大家,要做守法的良好公民,也要积极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充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社会的合法权益。
总编:刘子厚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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