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亳州市
对2019年度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背景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今年7月份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585元/人/月。根据临时救助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相挂钩的原则,我市对2019年度临时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临时救助政策
❂ 救助对象范围
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它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 救助标准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付费用5000-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200元/户;10001-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2300元/户;20001-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500元/户;30001-4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4700元/户;40000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5900元/户。
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2-6倍。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按照要求,各县区将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常态化实施。各县区将全面应用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批,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设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提高救助效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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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璐 编辑:张珍
审校:明光 丁静审核:邓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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