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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所谓“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必然有纷争”,网络已经生成了人们无可替代的社交平台之一,很多不懂法律的人,以为网络世界便是无“法”之地,抱着侥幸心理缩在屏幕背后恶意造谣,肆无忌惮地发表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论,对他人随意攻击发泄自身的负面情绪,造成了流言蜚语满天飞的现象,从而形成了网络暴力。
李小璐从出轨事件被扒,又接二连三的被扒出猛料,正是这种时候有一些键盘侠便以为这个时候说什么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了侵犯李小璐名誉权的言论。李小璐为自己维权,一纸诉状将该名网友告上法庭,最终李小璐名誉权案胜诉!
回顾过往,接连有明星在网上被他人进行侮辱,从而侵犯名誉权,对他们的声誉名声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如:吴亦凡、古力娜扎、白百何、霍建华、范丞丞等,为维护自身权利将造谣诽谤者告上了法庭,走上了维权之路。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常英宙律师|为您解答】
-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信息时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对自己负责,遵纪守法;选择最好的常盛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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