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
已经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但仍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这不,终究难逃处罚!
案 例 一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康唐公路方向到某家具厂门口,将被告人刘某约出。后由刘某酒后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往康唐公路方向行驶2分钟左右,途径南康区太窝星井坑组路段时,车辆撞到路边的房屋围墙,造成刘某、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罗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罗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罗某均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 例 二
2019年3月4日晚,被告人钟某与朱某等人在五马村谢某家吃饭,期间,被告人钟某饮用了五瓶啤酒。次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天马山大道辅道由105国道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天马山大道碧桂园路段左转弯进入主路时,与从天马山大道主路右转弯往碧桂园方向行驶由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钟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
案后,被告人钟某与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钟某向刘某支付2.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刘某对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 例 三
2019年3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袁某)沿105国道由南康往信丰方向行驶,行驶至105国道赣州市南康区金正果业合作社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何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奚某)相撞,造成朱某、袁某、何某、奚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朱某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并提取血样。经鉴定,朱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奚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区分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仙女在此提醒各位有车的朋友,
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
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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