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准确归类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海关的责任。”
【稽查实例】
2017 年 3 月,甲公司代理乙公司从意大利进口 80 吨乙烯胶粉,该批货物于3 月 27日到达东南沿海某港口。4月3日,甲公司向海关申报,申报名称和海关编码为“乙烯胶粉”和“29012100”。4月11 日,海关提取了该票货物样品送检;4月13日,化验中心出具化验鉴定证书,结果表明该批货物成分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的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为 39052900。甲公司进口该票乙烯胶粉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计人民币 16893.65 元。
后经海关对甲公司进行稽查发现,2016 年至 2017 年,甲公司代理乙公司 还申报进口了四票与上述货物一致的原料乙烯胶粉,分别为:2016 年 4 月 10 日申报进口的20.9 吨乙烯胶粉, 货值 54679 美元;2016年 10 月 8日申报进口的43.7 吨乙烯胶粉,货值 67489 美元;2016 年12 月 29 日申报进口的 17.9 吨乙烯胶粉, 货值 39876 美元;2017年 4 月 17 日申报进口的 18.7 吨乙烯胶粉, 货值43561 美元。甲公司将上述货物申报为乙烯胶粉,海关编码为29012100。
后海关对上述四票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证书表明:“该批货物成分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归类参考意见:39052900。”上述货物漏缴税 款合计人民币 279578.34 元。随后,稽查部门以当事公司涉嫌伪报税号走私为由将该案移交缉私部门 处理。
【争议焦点】
1. 当事公司是否构成走私?
甲公司在进口货物(2017 年 4 月 3 日申报)已经被检验确认正确归类应为39052900 并已经补交税款的情况下,仍以 29012100 将另一票同样的货物报关(2017 年 4 月 17 日报关),其行为存在走私嫌疑。
海关在公司进行稽查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务、财务、业务人员分别隔离开来问话,相关人员的解释大 致均为:在 2017 年4 月 3 日申报进口货物及4月 17 日申报进口货物清关期间,甲公司经办人员因忙于家庭琐事未能及时掌握报关进程并关注相关鉴定结论;而 办理 2017 年 4 月 3 日申报进口货物的经办人员未能及时汇报,导致工作失误,
造成甲公司未能得到正确信息,并在 4 月 17 日报关时未及时变更申报税号。在 稽查过程中,海关人员未能取得当事人主观方面故意走私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证件 材料,最终认定甲公司不构成走私。
2. 当事公司是否构成申报不实?
甲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申报不实,并向海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有关意见和理由主要为: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税号归类的法定权威机构,当事公司无 论以何税号申报,海关均应予以审核。
具体到本案中,海关对企业申报的税号进 行了审核并予以认可,而当事公司正是基于海关的专业和权威以及行政信赖才连 续以经海关审核确认的税号报关。若认定当事公司申报不实,对企业是不公平 的。
现海关改变了此前经自己审核并确认的税号,并以此为依据重新做出新的行 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具体到本案,甲公司一直以来以29012100 税号向海关申报,提供的资料齐全完备,海关也一直审核通过。甲公司 信赖海关在税号归类方面的权威性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所具有的法定效力而 一直沿用该税号。这种信赖是正当合理的,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海关方面的态度则为:企业的信赖利益需要保护,基于这个理由可以成为企 业免责的理由之一。但是要做到真正的免责,还有两个条件需要具备:a.企业应 提供与申报货物相关的完整资料。只有资料完备,海关才能够据以对进出口货物 进行充分透彻的分析和了解,从而确定正确的税号;b. 企业在税号申报上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伪报、错报行为。具体到本案,甲公司不具 备免责事由。原因如下:
(1)如前所述,海关未能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走私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证件材料,因此认定甲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走私。
(2)乙烯是一种气体,在高温高压下能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形成固态的合成物,这种合成物与气态的乙烯存在明显差异。甲公司把应归为 39052900的固态合成物,申报为 29012100 的气态物,属于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当事人主观过错明显。
(3)甲公司在向海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提交了产品制造商印发的产品说 明书,但公司在向海关提交的报关材料中并没有这份产品说明。换句话说,海关 对企业申报税号的审核认可是在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且缺乏核心材料的基础上做 出的。
因此,海关认为甲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其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实例分析】
对报关商品的准确归类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海关的责任。企业有向海关如实提供全面详尽的有关货物的材料并合理审慎地选择税号向海关申 报的义务,海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利用海关在归类问题上的权威优 势,审核企业申报,并最终确定货物的正确税号。具体来讲:
在企业方面,其首要义务是如实全面地向海关提供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信 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产品工艺介绍、成分构成等,即企 业应为海关准确履行职责提供足够充分的材料信息。如果因企业提供材料不充分 等原因造成海关作出税号归类或确认,那么这种归类或确认是可以被推翻的。
其 次,企业还应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企业在税号的选择上应能够达到一般企业 经营者正常的认知标准,企业关于税号的申报至少在表面上应符合正常的逻辑推 理和理解,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申报错误,但因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就应认定企 业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但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对外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企业仍将归类申报错误的,则应认定企 业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在海关方面,若企业提供了充分详尽的材料信息,但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 致错误申报归类,而海关同样审核不严格导致货物以错误税号报关通关。那么海关的“审核不严格”是否能够阻却企业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吗?笔者的观点 是:这种情况下不应追究企业申报不实的责任,若之后企业根据经海关审核确认 的错误税号继续报关,亦不应追究企业申报不实的责任。
【风险提示】
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通关业务,在笔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因归类错误申报不实而被行政处罚、降级,甚至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 责任。对此,我们建议:
(1)企业应聘请专业人员来充实商品归类等专业性强的岗位,确保能够做到 向海关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并认真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岗位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留意有关海关政策变动、机构调整等日常信息,并应着重留意海关发布的有关预归类、商品归类决定 等明确性的规定,避免因对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的错误归类等情形发生。
(3)一旦企业因商品归类错误导致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应第一时间寻求 专业人员的协助,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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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装载自覌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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