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傅永盛律师指出,有几点事实是可以确定,持刀男子严某在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当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儿一起下夜班回家的还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据曾某的证言,当时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严某突然向他们冲来,并高喊砍死你们!其次有目击证人林某邓某证言,严某先向李先生头部连砍三刀,李先生才夺刀反击。李先生下楼时身上带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发生之初并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无血迹,无损伤即是明证。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严某携带的。
父亲为救女儿被连砍
傅永盛律师指出,李先生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右侧颞顶部右侧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等都属于重伤,由此可见被害人下手凶狠。李先生出于救女儿救自己的目的才对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2011年案件发生到2016年李先生被判无罪,历时四年有余,期间人民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做了不起诉的决定,但因被害人母亲不断反映和申诉,才使得该案又走上了审判程序。尽管如此,该案的正确处理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