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行政处罚信息表。因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行存在信贷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致使部分涉农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保监会海北监管分局对该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处罚决定。
天眼查资料显示,青海银行海北藏族自治州分行于2013年12月18日成立,法人代表为周青。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叶露 实习生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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