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近日,盐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视频,网安、反恐部门立即组织摸排核查,锁定6名传播该视频的网民。
经查,7月16日中午11点多,滨海县网民邓某刷微信时,看到一时长为1分10秒的枪决“爆头”暴恐视频,场面极其血腥、暴力,感觉新鲜刺激,邓某便想着要和人“分享”,转发给微信好友和某微信群,在2个小时内,共有6名网友转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大丰、滨海属地公安机关对6名转发传播暴恐视频的网民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具体情况以警方通报为准。
法律小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友情提醒
文明上网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发布暴恐音视频属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网民要以此为戒
不给网络涉恐言论
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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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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