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常见方式
在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和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等担任华X公司报关文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华X公司C53076423014、C53077421241号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中的保税指标以每吨500元人民币倒卖给周某1。周某1又加价将保税指标转卖给他人。
每次货物进口时,购买指标者会先以手机短信向周某1发送承运塑胶粒进口的货车车牌号等报关信息,周某1收到短信后把信息转发给郭某,由其转发给周某,由周某通过操作网上申报进口手续。办完报关手续后周某再把报关单号用手机短信发给郭某,由其转发给周某1,再由周某1把信息转发给购买指标者,由购买指标者组织货物进口。每次成功走私后,购买指标者会以现金方式向周某1支付指标费,周某1再向郭某现金支付指标费。郭某收到后,会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对半分给周某。
经查,被告人周某与郭某以上述方式向周某1共计倒卖保税指标60票,共走私进口保税货物ABS塑胶粒713000千克、Pc塑胶粒441000千克。经计核,本案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445296.33元。
争议焦点:
被告私自将公司保税指标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买卖保税指标的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常见方式
常见的伪报贸易性质(贸易方式)走私犯罪有以下六种:一是以预先通过申请进料或来料加工手册,骗取获得商务部门及海关批准,将生产资料以保税性质进口后进行倒卖获取非法利益;二是通过利用其他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指标代为进口本应由本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的货物;三是进口货物当事人本不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是通过欺骗方法(如通过篡改机器设备参数骗取减免税批准)偷逃税款,将货物进口后自用或变卖;四是进口货物当事人本不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是通过出资购买他人的减免税进口证明(如三资企业免税建筑钢材进口证明)等方法偷逃税款,将货物进口后自用或倒卖;五是将一般贸易方式伪报成易货贸易方式;六是将一般贸易方式伪报成捐赠物品方式。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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