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8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14起危险驾驶案件并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通州法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情况进行调研 ,发现每年的节假日及夏季7、8月份是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发期。
据统计,今年仅7月份,通州法院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0余起,其中主要是酒后驾车案件。
醉酒驾车与施工围挡相撞
在8月8日集中审理的14起案件中,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审。
据了解,2019年7月19日22时许,王某与几个朋友在某串摊吃饭。席间,王某喝了两瓶啤酒,后又驾车带朋友去某地串摊与他人继续喝酒撸串。
次日凌晨5时许,王某等人准备各自回家时,朋友高某让王某叫代驾,但王某不予理会,独自驾车离开。
其驾车行至通州区某街时,将车辆停在交通灯前。事后,王某称,其当时因为路上犯困,就将车靠停路边睡觉。
而根据民警调取事发周边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实际是上将车停放在了马路中央。
当日上午7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缓缓移动,驶过路口后,先是与道路施工围挡相撞,后驶入不同车道。
周边多名群众发现王某车辆行驶异常,便共同推着王某的车辆停靠在道路右侧,其中一名路人伸手将该车熄火,车子才得以停下。
经抽血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同时经民警查验,王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开庭审理
通州小布了解到:
当日宣判的案件,基本都是在与朋友、家人就餐饮酒后,存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驾车出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自行认为行程距离较短不会引发不利后果。
更有甚者,自以为采取了醒酒措施便盲目驾驶,或因为找代驾不便就自己驾车上路等。
法庭上,包括王某在内的1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认识到自己错误,追悔莫及。
最终法院宣判,王某等14人分别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
北京通州法院建议:
加大对醉驾的宣传、监管力度。同时,希望广大民众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在炎炎夏日开怀畅饮后,杜绝酒后驾车,避免心存侥幸。
更要加强亲朋之间的提醒责任,劝止酒后驾车行为,营造全社会“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血液酒精酒精含量,还应考虑醉驾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行驶的距离、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多方面因素。
当前,醉驾案件来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其二是交警设卡拦截。为了保证和提升执法效果,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醉驾行为的力度。在此提醒市民们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转自:通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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