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国利用担任贵州省茅台酒厂副厂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茅台酒经销权、分户经销、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袁仁国当庭认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袁仁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辩护意见,袁仁国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贵阳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