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一位47岁的孕妇,在医院开孕期调理的处方药,然而,在药房取药的时候,医生给拿的药,却是一款名为“优思明”的避孕药,但是女士没有仔细看说明,在服药6天半后突然“流血”,女士这才发现吃错药。事情,经媒体报道后,触发广泛热议。
就事论事,作为高龄孕妇,“保胎心切”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当药剂师将“避孕药”当成“保胎药”开给孕妇时,这对于“高龄孕妇”来讲,基本上和“杀人”没什么区别。本来,“高龄孕妇”就有很大流产风险,而此时,再吃上“避孕药”,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当事女士情绪崩溃,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涉事医院处理后事上较为积极,但是,发生这样的“医疗事故”总还是让人感到有些愤怒。毕竟,“拿错药”这种问题,算是“很低级的医疗事故”。甚至,从药效上来讲,完全是相反的两种药。然而,类似的“低级医疗事故”,并不是个例。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其实和医疗水平本身没有太大关系,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医疗秩序”不够完善。说到底,如果“复核程序”足够严谨,这样的事情就不太容易发生。尤其,从功能性角度上,还是完全相悖的两种药品。所以,作为患者来讲,在面对这样的事情,自然不会太客气。
过去,人们总强调“医患关系”,其实不够明确。从某种层面上讲,如果“秩序足够完善”,那么本质上还是人性的问题。可是,人性本身都差不多,趋利避害是本能。于此,我们会发现,所有的问题,如果深层次追究,还是秩序问题。
但是,对于普遍患者来讲,因直接接触医生,会认为一切的缘起,是因为“医德溃烂”。所以,长久以来,“医患关系”一直是大课题。并且,在舆论场上,各说各话,彼此抱怨。于此,很难出现理解和融汇。所以,但凡出现“医疗事故”,必定是“相互死磕”。
不过,解构“医患关系”,应该从人与人的冲突上抽离出来看问题,并且要多从秩序完善上入手,“规范医生治疗”,“约束患者就医”。要不然,不管发生多少次医患纠纷,都无济于事。因为,当人们不信奉秩序的力量时,就会执念于仇恨之中,大打出手。
这种常识性的“反思”,本应该成为一种“常态”。但却因秩序性的不完善,导致“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就拿“红包”来讲,从医院的管理上,应该也是杜绝的。但是,私下的套路依旧存在。起码,作为患者和家属,就好像很热衷,至于医生,既然主动送上门,自然也就心领神会。
很多事情,总归不是单一原因促成的。坦白讲,在一个把人情事理重于天的社会中,秩序本身的存在,就显得符号化。所以,“潜规则”会横行霸道,人吃人总是不眨眼。因为,秩序早已被悬浮,人性自然就会晃荡,直到性命关天之时,才觉得秩序最靠谱。
不过,作为医生,“治病救人”肯定不会一定康复,但是,因低级失误导致的性命之忧,往往不可原谅;同样的,作为患者,不能因“治不好”,就歇斯底里,各种讹诈,毕竟,从医治到康复也是有概率的,因为,每个人的身体机能都不一样,同样的病理特征,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但是,在可见的现实空间中,绝大多数时候,医患关系被绷得很紧。一面可能是医生的傲慢和掌控,一面可能是患者的反脸和讹诈。总之,这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主义下的“写实图景”。各方都觉得自己委屈,却从来不站在就事论事的尺度上,进行“自我反思”。
所以,医患关系至今,仍然处于一种僵持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貌似永远无解。而对于社会来讲,只能通过各种感动事迹,进行边缘性的融化。至于,核心深处的误解,只能靠时间的沉积,进行逐步消磨。而对于,医生和患者来讲,短期内只能冷眼相看。
不得不承认,只有“允许一定范畴内的医疗事故”,才能平衡“医患关系”的焦灼状态。我们常讲,万事都不能做到“百分百”,就是在强调所处世界的不可控性。但是,对于“拿错药”的事情来讲,显然不在这个范畴内。我们允许“医疗事故”存在,是指病情分析的不准确,以及病理相对复杂的情况。
至于低级的犯错,只能说明秩序不够严谨,人性的懒惰被触发。当然,只是道理看起来简单,真要是让“复核程序”不出错,就需要每一个环节都能严格把关。就如,把“避孕药”当成“保胎药”的事情,本质上,这跟专业知识毫无关系。只要认识字,就应该拿不错。
但是,这样的事情,还是真实地发生在一家医院里。我们所处的时代中,人们热衷讲个人权利,却没有人愿意踏实地将责任付诸实践。于此,低级的错误频发,愤怒的情绪激增,而处于时间长河之中的人们,只能期盼自己不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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