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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休息,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6日,就“员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一事,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平台发布情况说明: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9月8日《金陵晚报》)
从法律角度说,员工因为中午午休,遭到公司给予开除处理,这样的处罚或许并不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朝九晚五”工作制,算下来正好是每天8个小时工作时间,并没有给员工预留出足够的午休时间。按照海尔公司的规定,在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员工只是在这个时间段可以抽出不超过半个小时时间吃午饭,但不能午休。员工在“朝九晚五”时间内选择午休,无疑是占用了工作时间。
再者,既然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不能午休,那么员工选择在工作时间午休,就属于一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将违反公司制度员工开除并无不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俗话说,“人不是铁打的”。午休其实跟晚上睡觉一样,属于一种正常的生理需要。而且,如果员工家离公司比较远,在路上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加上头一天可能还加班,很晚才下班回家,晚上睡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对午休的需求将更旺盛,更需要午休来弥补头天晚上睡眠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有午休的话,企业不留给员工午休时间,下午上班时间会比较困、比较乏,没有良好的精气神工作。这并不利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无助于员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企业只给员工预留短短半个小时的吃午饭时间,没有给员工预留足够的午休时间,并对午休员工直接给予开除处罚。这样的公司管理制度设计显然不够科学、不太合理,太过冷漠无情,缺少了一丝人性化,不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向心力。换言之,这是广大网友吐槽员工午休被开除的主要原因。
企业管理员工,可以有自己的制度、想法。但企业管理员工,制定的违章制度,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之下,还需要考虑到科学性、人性化,不能太过冷漠。因为在21世纪,员工特别是90后、95后的年轻员工越来越重视软待遇、软性福利。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不能午休,但不宜对偶尔在上班时间午休的员工直接予以开除,应当提醒、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员工可以给予开除处罚。再者,企业在上班作息时间设置上,不一定非得选择“朝九晚五”,可以与员工共同商定在保障八小时工作制前提下的具体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尽可能给员工留出一定量的午休时间,而不是从早到晚一直工作八小时。
文/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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