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8月30日下午,由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朝等7人涉恶案件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朝为实现其个人利益,以家族长辈身份,利用宗族、亲戚关系,组织、纠集被告人周某达、周某逵、周某、陈某武、周某生、周某保等人,在山丹县公安局、人民政府及盛泰苑售房部聚众造势,采取滋扰、纠缠、哄闹、堵门等“软暴力”行为,严重扰乱单位、企业正常办公及经营秩序。
被告人周某达、周某逵在山丹县清泉镇某KTV内娱乐期间,无故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并损坏店内财物。
被告人周某朝成立的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以来,两次向张掖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以贷款履行供煤合同为由,从该公司骗开水泥提货票兑换凭证后质押借款,并将所借款用于归还他人债务,而未履行供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被告单位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与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于2015年两次接受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40余万元。周某朝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山丹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周某逵、周某达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周某、陈某武、周某生、周某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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