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顺法司法预警第1号
经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进行梳理发现,顺德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仍亟需多方力量联合进行。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顺德法院共受理252件涉未成年人性侵刑事案件,涉273名犯罪人,305名被害人,其中不满14周岁儿童179名。为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我院向家长、学校、政府及社会发布相关司法预警和典型案例,提示各方予以重视,做好相关普法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案件特征
(一)犯罪行为人特点
1、年龄层次上逾半为18至40周岁青年。犯罪行为人当中,有60名为未成年人,占22%,有155名为18至40周岁青年,占56.8%,有32名为41至48周岁壮年,占11.7%,有26名为48周岁以上中老年,占9.5%,最小年纪犯罪人年仅14周岁,最大年纪犯罪人则达到76周岁。
2、户籍方面逾八成为非顺德户籍人员。犯罪行为人当中,顺德户籍以外人员有228名,占83.5%,其中又以广西、四川、湖南籍居多,分别为60人、45人、27人。
3、就业方面逾三成为无业人员。犯罪行为人中有102人为无业人员,占37.3%,其他从业人员多为体力劳动者,其中又以工厂、企业务工人员居多,有83人,占30.4%。
4、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73名犯罪行为人中,大学(专)学历为8人,高中或中专学历为31人,初中学历为154人,小学学历或文盲为80人,占比分别为2.9%、11.4%、56.4%以及29.3%。
5、常见有犯罪前科。经分析,发现有22名犯罪行为人有前科,占8.1%,集中于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等犯罪。
(二)被害人特点
1、绝大多数被害人为幼年女性。涉案305名被害人中,除1名男性被害人、20名成年女性外,其余均为未成年女性,且多见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达179人,占58.7%,其中最小的被害人年仅3周岁,有8人。
2、被害人或被害人父母多与犯罪行为人相识。受理案件中,有121名被害人是受陌生犯罪行为人侵害,占39.7%,而有184名被害人或其父母于案发前与犯罪行为人相识,占60.3%,两者之间关系多为朋友、邻居、网友、恋人、(继)父女、同事,分别有58人、35人、26人、22人、13人及13人。
3、不少被害人在首次遭受性侵后不予告发。受理案件中,有36名被害人在首次遭受侵犯后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了沉默、容忍,不向亲人诉说也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占比达到11.8%。
(三)犯罪行为特点
1、多发生于封闭性场所。上述252件案件中,有52件发生于公共场所,占20.6%,其中以公共路段、公园居多,分别为20件和11件。有200件发生于私密场所,占79.4%,其中又以出租屋为最,有85件,其次是被告人或被害人家中,有42件,再次是各类日租房、酒店、旅馆等,有26件。
2、多发生于夜晚。经分析,252件案件中有记载具体作案时间的有238件,其中发生于晚上19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有118件,占49.6%,晚上作案时间多集中于20时和23时,分别为11件和16件,凌晨作案时间多集中于1至3时,为42件。发生于白天即上午6时至下午18时期间的有92件,占38.7%,其中上午作案时间多集中于9至11时,为36件,下午作案时间多集中于14至15时,为29件。另外,还有28件为持续长时间连续作案,占11.7%,涉36名被害人,其中持续性侵害最长时间的达到八年。
3、多发生于被害人独处时期。犯罪行为人往往选择被害人没有家属在身边,孤身一人行走于街道、在其家中作客、在外玩耍或在家看电视、睡觉的时机作案。这体现在低龄幼童上尤其明显。252件案件中有28件32名6周岁以下被害人都是在各种场合独处时遭受性侵。
4、多伴有网络、酒精、威胁、早恋、暴力、诱惑等多种元素。上述案件中,性侵行为由网络交友约见引发的有33件,犯罪行为人酒后冲动或被害人醉酒受害的有38件,犯罪行为人以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伤害家人、隐藏被害人衣物、举报被害人早恋等事由为威胁进而侵害被害人的有22件,犯罪行为人因与被害人早恋引发性侵的有19件,伴有暴力殴打、掐脖等行为的有18件,以金钱、礼物、零食、找工作、带其游玩、看电视、玩游戏等为诱惑达到性侵或被害人隐瞒受害事实目的的有15件。
二、案件成因
结合对案件特征的分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发生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外来务工或无业男性的生理需求缺乏疏解渠道
上文已述,犯罪行为人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外来务工或无业青年,因文化水平低,该部分群体无法寻得正当职业或从事的往往是薪酬较低的体力劳动,导致其未能在适婚年龄顺利婚配或虽已婚配而无条件实现夫妻同居。这就导致上述男性的生理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解,极易在性冲动之下实施犯罪。
02
学校、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有所欠缺
相较以往,学校、家长都愈加重视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但受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性安全教育的普及力度及深度仍较为欠缺,对性的认识、性行为后果、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培养等,都不成体系。
没有什么知识是长大了就自然会懂的。孩子充满好奇,而学校、家长羞于启齿,这使孩子极容易被不良书籍和光盘所吸引,甚至会因为好奇而去尝试这种行为。一旦行为发生,无论是作为行为人还是受害人,对其成长都将造成无以磨灭的影响。例如简某犯强奸罪一案,犯罪行为人通过QQ向年仅13岁的被害人发送黄色信息和性爱图片,被害人出于好奇答应与犯罪行为人发生性行为。
03
家长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尤其体现在母亲方面
在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分配上,母亲往往是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如果母亲防范意识薄弱,也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作案时机。
例如陈某兵犯猥亵儿童罪一案,年仅3周岁的被害人因母亲要去逛街被托付予犯罪行为人看管,导致被猥亵受伤;蔡某军犯强奸罪一案,犯罪行为人到被害人家中作客,期间母亲离开客厅,留下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独处,导致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被强奸致伤;康某全犯强奸罪一案,年仅6周岁的被害人在外玩耍不愿意回家,母亲就近将其托付给正在附近吃饭的犯罪行为人,导致被害人被强奸而至轻微伤。
04
犯罪成功率高而成本低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表达能力、认知能力以及防范能力都极其有限,甚至有些被害人根本不知道或不认为自己受到性侵,这使犯罪成功率提高,报案率降低。
同时,未成年人取证意识薄弱,常会做出损坏证据的行为,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或无法追究与其行为相适应的罪责。例如黄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被害人在遭受猥亵后,因觉得手脏便即时将手上沾染的犯罪行为人精液清洗干净,这为案件的侦破造成阻滞。
另外,28件36名被害人持续长时间遭受性侵的案件中,被害人多数也是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害怕父母责骂或出于亲情考虑,未及时报案,导致犯罪行为人一再对其作出侵害行为。例如王某平、杨某海、苏某科犯强奸罪三案,都因被害人害怕被责骂而隐瞒,使家长未能在第一时间知道事件并及时报警处理。
05
学校内外治安联防仍有提升空间
目前,公安系统的“天网”视频监控网络已经较为完善,在防范犯罪以及犯罪侦破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在此情况下,仍有犯罪行为人不惧于此,顶风作案。
在252件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有5件涉24名被害人是在学校附近路段、上下学途中遭受猥亵。这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多次作案且针对不特定对象,使未成年人心理产生极大恐惧。另外,学校内部治安联防也要有所加强,例如黎某源、卢某棠犯猥亵儿童罪两案,均为学校保安在履职过程中猥亵未成年学生;余某康犯强奸罪,黄某武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卢某浩犯猥亵儿童罪等三案,犯罪行为人均为幼儿园或补习中心在任教师,危害性极大。
三、防范预警
家长做到“六要九不”
即:要言传身教向子女传达身体的私密性及不可侵犯性,不在公众场合给孩子更衣、如厕;要全面客观向子女传授性安全知识,不遮遮掩掩不谈性色变;要以身作则向子女灌输性别意识,强调自立自爱,不让孩子与异性同住、同洗、独处;要诚心诚意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不以过问苛责代替心灵沟通;要密切关注子女的朋友圈,不过早将手机、电脑等移动网络设备交予子女独立使用;要切实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尤其对幼儿,不将孩子托付异性照顾,不让孩子独自前往异性住宅,不让孩子独自在外玩耍,不让孩子深夜外出。
学校加强安全联防
一是深入开展性安全教育,探索通过合适的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性安全教育;
二是严把教师、安保人员入口关,建立科学体系的聘任遴选机制及德、智、育综合测评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如双人安保制等,以此避免内部侵权事件发生;
三是在监控视频网络强化的基础上,强化外部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将家长、社工、志愿者纳入联防队伍中来,共同强化学校周边路段、上下学高峰期间的安全防控。
政府加强综合治理
一是全面贯彻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调整义务教育内容体系,把预防性侵害和性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是探索出台相应政策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子女就学、就医、就业等生活问题,为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提供有利条件;
三是通过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就业培训中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调整产业结构等措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地区无业人员容量;
四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强化廉租房建设或为企业建设夫妻宿舍提供补贴或优惠政策,为外来务工人员携眷务工提供条件,提升务工人员工作、生活幸福感;
五是强化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查,严厉打击和禁止开办无资质教育机构尤其是以幼童为招收对象的教育机构;
六是综治网格建设持续深化,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强化各类出租屋治安巡查;
七是强化罪犯刑满释放后信息追踪,在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等行业对其实行禁入原则。
社会多元素联合防控
一是KTV、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要从严治理,规范运作,禁止未成年人在此务工或入场消费;
二是酒店、旅馆、日租房等必须建立入住信息库,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严格管理,不仅对开房者,还要对入住者进行信息登记收集,涉未成年人入住需备注与开房者关系;
三是街道、社区、村居等要强化区域文化建设,尤其是在企业、工厂密集地区,多形式多渠道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外来务工人员业余生活,加强上述群体精神文明建设;
四是医院、妇联等单位以及司法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如医院无偿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妇联建立未成年人家暴、性侵举报点,司法部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建立相区别的办案机制,强化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专题调研,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及效率,最大限度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维权。
典型案例
学校、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有所欠缺
案例一:
被告人简某通过手机QQ与被害人认识,并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简某便萌发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在聊天中谈及有关性的话题,并发送黄色信息和男女性行为的图片给被害人观看。后被告人简某在和被害人聊天时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出于好奇便答应了,并与被告人简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经侦查确定被告人简某系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后,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在聊天中谈及有关性的话题,发送黄色信息和男女性行为的图片给被害人观看,后邀约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简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人身权益,影响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综合考虑被告人简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简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长防范意识薄弱,错信他人后悔莫及
案例二:
被告人陈某陪同被害人家长及被害人到医院,之后被害人家长将被害人交由被告人陈某看管。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带到其居住的出租屋玩,并将被害人抱到床上对其进行猥亵,随后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送回家。当晚被害人家长发现被害人的下体有血迹,遂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案例三:
被告人康某在外吃饭喝酒时,遇见被害人及其母亲,由于被害人不愿意回家,其母亲遂请康某帮忙看管一下被害人后离开。康某随即利用该处的石台做掩护,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阻止康某,但康某抱紧被害人不让其离开,并对其实施强奸。事后,被告人康某将被害人抱进自己的出租屋清理血迹,并让被害人的母亲将其带回家。事后,被害人的父亲得知情况后马上找被告人康某进行对质,康某否认有强奸的事实,被害人的父亲马上报警。后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康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系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未成年人取证意识薄弱,易做出自毁证据行为
案例四:
被告人黄某见到被害人,便以帮忙寻找钥匙为借口将被害人带到路边的一辆小车旁边。黄某利用小车遮拦,并打开一把雨伞作为掩护,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强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随后黄某提出给被害人100元,让被害人跟着他去附近公园。被害人不肯,黄某便拿出手机给被害人看了几段淫秽视频后,再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后来,被害人挣脱跑掉找到母亲,觉得手很脏,把手上精液洗去,并将事情告知母亲。后被害人的母亲带着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侵犯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千防万防校园难防,学校内外治安联防仍有提升空间
案例五:
被告人黄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利用午休时间在幼儿园午休室先后对1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对2名女学生实施强奸行为,并威胁女学生不许告诉父母。后由于一名被害人下体疼痛引起父母关注,才在父母追问下说出事实,其父母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黄某作为一名幼儿园老师,不仅没有尽到为人师表、保护学生的责任,还实施了猥亵、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主观恶性较大。最终,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案例六:
被告人卢某案发前系某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的老师,在给被害人等学生上课的过程中,先后4次猥亵被害人。后被害人的母亲发现女儿被侵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涉嫌猥亵儿童的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所侵犯的是患有自闭症的儿童,情节较为恶劣。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编辑:宜居伦教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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