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33号)相关标准及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评审和实地核查等工作,经省科技厅务会研究确定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拟推荐名单。
现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等10家拟推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8月6日-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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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一
综合孵化器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且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二
专业孵化器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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