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两个涉黄团伙组织架构、运作模式、资金交易、利益链条,查清48名涉案人员和33家涉案宾馆场所的不法事实。“作案团伙多是家族经营,分别在襄阳各县市有各自的营业片区,且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招嫖、接送、收账等。” 据了解,通过微信、小卡片招揽到“熟客”后,团伙还会将他们转至固定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嫖客可以线上付款挑选“小姐”,并有专人安排接送“小姐”提供上门服务。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团伙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变换接送“小姐”车辆、以代号称呼成员、微信支付嫖资,给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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